最高法:竞业限制不得滥用,非涉密人员签约不生效
快讯·2025-08-01 02:47
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中常见的保护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 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但有些公司不管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 秘密等保密事项,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司法解 释针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范,为竞业限制划出合法边界。 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劳动者是一个公司的销售经理,掌握着公司的客户资源。把客户 资源卖给了另外一个有竞争关系的供货商,导致供货商向公司客户出卖商品,这就相当于损害了本公司 的利益,也就违反了竞业限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为遏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动,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或无 效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这意味着,不属于竞 业限制范围的劳动者,即使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此约定对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