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法发布→
央视新闻·2025-08-01 02:38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9月1日起施行,统一社会保险争议法律适用标准 [1] - 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约定均无效,包括双方协商或劳动者单方承诺 [1] -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1][2] 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违反规定的约定自始无效 [5][8] - 用人单位以补助形式发放社保费用后,经行政机关责令补缴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补助款项 [2] - 依法缴纳社保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工伤待遇,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 [2] 司法案例判决 - 2022年7月某保安公司与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被法院认定无效,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3][5] - 法院强调社保缴纳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任何规避行为均损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 [5][9] 用人单位风险提示 - 未依法缴纳社保面临双重风险: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征缴需补缴并承担滞纳金,劳动者解除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 [8] - 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办理五险齐全的社保手续,按真实工资水平和法定比例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0] 劳动者权益保障 - 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赔偿、生育保险津贴及养老保险金等权益 [7] - 劳动者可通过查询缴费记录,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稽核补缴,对严重违法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