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监管处罚 - 内蒙古电投能源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1] - 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中未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通过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向募投项目事项[1] - 在2023年及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资金往来情况[1] 违规行为性质 - 公司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1] - 同时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1] - 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 公司应对措施 - 公司高度重视问题并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2] - 已在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补充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资金往来情况[2] - 将按规定在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2] 影响评估 -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2] - 公司承诺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 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