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且通俗易懂 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 - 允许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信息 但需真实准确完整 且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或误导投资者[2] - 禁止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法定报告义务[2] -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发公告[3]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六类主体[1] -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收购方、重组参与方等均需承担信息披露义务[1]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3][4] -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 - 披露时限:年度报告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为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 季度报告为前3/9个月结束1个月内[4] - 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净利润同比变动超50%需在1个月内预告业绩 半年度业绩预告需在结束后15日内发布[5]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 需按第14号编报规则同步提交专项说明文件[6] 临时报告披露标准 - 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 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资产变动超30%)、重大担保、债务违约等28类情形[7][8]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需及时告知公司重大变化并配合披露[8][13] - 披露时点以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为先 若事件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需提前披露现状[9]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董事会为管理制度实施主体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执行[11] -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指定联络人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11] - 董事、高管需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确保及时获取重大事件信息[12] -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事件 需履行披露义务[14] 信息编制与审议流程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部署编制 各部门提供资料 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临时报告涉及董事会决议的需经法定程序审议 无需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并直接披露[17]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时需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17] 披露暂缓与豁免条件 - 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且披露可能引发不当竞争或危害国家安全时 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18] - 需满足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保密、证券交易无异常波动三条件[18] - 暂缓豁免原因消除后需及时补发披露并说明原因[18] 披露媒体与档案管理 - 信息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查阅[1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 确保文件可查询[20] 保密与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知情人需严格保密 禁止擅自对外披露或利用内幕交易[20][21] - 未经批准披露信息或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重大错误的 将追究当事人责任[21] - 中介机构或关联方擅自披露致损的 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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