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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2] - 细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2]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2]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2] -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细则 [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作为不同提案提出并分别进行表决 [2] 投票权计算与分配规则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2]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3] - 股东累计投出票数不得超过其总表决票数 且所投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4] 投票操作与有效性要求 - 股东需在选票注明投向每位董事的票数 [4] - 投票无效情形包括:所投候选人数超应选人数 或对某候选人投票数超总表决票数 [4] - 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的情形:对候选人投票总数少于总表决票数 [4] 董事当选原则与补选机制 - 董事按得票数顺序当选 但需获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票数 [4] - 若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 需在下次股东会重新选举相同票数候选人 [4] - 当选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缺额 [5] 实施与修订机制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 [3] - 计票需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主持人现场公布得票情况及当选名单 [5]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及时修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