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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 关于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监管处罚 - 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1] - 具体违规行为包括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通过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向募投项目[1] - 未在2023年及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资金往来情况[1] 违规依据 - 公司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2] - 同时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2] - 内蒙古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采取监管措施[2] 公司回应 - 公司高度重视问题并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2] - 已在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补充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资金往来情况[2] - 将按规定在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2] 影响说明 -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3] - 公司承诺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