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背景 -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 - 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 - 修订目的是为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1] 章程条款修订内容 - 第一条修订后增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并调整了制定依据的表述[1] - 第八条明确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及追责条款[1] - 新增第九条明确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及追偿机制[1] - 第十条修订为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1] - 第十一条明确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调整起诉主体范围[1] - 第十二条重新定义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删除"财务负责人"表述[1] - 第十七条将"同种类股份"修订为"同类别股份",强调同类股份同等权利[2] - 第十八条将"标明面值"修订为"面额股"表述[2] - 第二十条股东信息更新,将"岳阳中创投资中心"变更为"四川铭创合道商贸合伙企业"[2] - 第二十二条修订财务资助条款,增加员工持股计划例外情形及10%总额限制[2] - 第二十三条发行股份方式表述变更,"公开发行"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2] - 第二十五条股份收购情形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3] - 第二十七条股份收购程序要求"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3] - 第三十条股份转让限制条款中删除监事申报要求,增加离职后转让比例限制[3] - 第三十一条短线交易归入权条款中删除监事主体,扩大股权性质证券范围至亲属账户[3] -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条款中"证券登记机构"修订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份保管协议"修订为"证券登记及服务股份保管协议"[5] - 第三十四条股东权利条款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增加会计账簿查阅权[6]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效力条款增加"轻微瑕疵除外"但书规定及诉讼期间执行要求[7] - 新增第三十八条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8][9] - 第三十九条股东代表诉讼条款中"监事"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增加全资子公司诉讼规定[10][11][12] - 第四十条股东质押报告义务条款被删除[13]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义务条款被删除[14][15] - 新增第四十二条股东滥用权利赔偿责任条款[19] - 新增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条款[17][18][20]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职权条款中删除监事相关职权,增加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20] - 第四十三条对外担保审批条款中"或"修订为"或者","担保金额"明确为"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22] - 第四十四条交易审议标准条款增加每股收益低于0.05元的豁免申请规定[22]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条款中"监事会提议召开"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24] - 第四十七条会议地点条款明确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载明地点"[24] - 第四十九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条款中"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25] -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股东自行召集条款中"监事会"统一修订为"审计委员会"[26][27][28] - 第五十六条提案提交门槛由3%股份降至1%[30] - 第五十八条会议通知内容增加特别表决权股东参会权利[31] - 第五十九条董事候选人披露要求中删除与监事关联关系披露[31] - 第六十七条会议登记册内容简化,删除"住所地址"字段[36] -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规则中"监事会主席"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38] - 第七十五条会议记录内容删除监事列席要求[39] - 第七十八条决议通过标准条款中"股东代理人"表述统一规范[40] - 第八十一条表决权行使条款增加"类别股股东除外"规定[40] - 第八十二条关联交易表决条款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42][43] - 第八十三条特殊合同审批条款中"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修订为"高级管理人员"[44] 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治理相关条款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20][22][24] - 监督职能由"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10][24][26] - 明确审计委员会在股东代表诉讼和会议召集中的核心作用[10][26]
道道全: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