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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未名: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规范内部信息传递流程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维护投资者权益 [1] 信息报告义务人范围 -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人员 [2] - 信息报告义务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汇总及披露协调工作 [2]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涵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会议 交易 关联交易 诉讼仲裁 变更及风险事项 [3][6] - 重大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债务重组等12类情形 [3][7] - 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发生的各类交易及资源转移事项 含购买原材料 销售产品 存贷款业务等8类情形 [8] 重大交易报告阈值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 [4] - 交易涉及净资产或净利润占比超过10%且绝对值超1000万元或100万元需报告 [4] - 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 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报告 [6][13] - 日常经营合同金额占最近审计总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报告 [9] 特殊事项报告要求 - 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事前报告 [5] - 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报告 [10] -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超过总资产30%需作为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11] - 股票异常波动当日需向董事会报告并核查原因 [12] 信息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各方开始协商时立即预报 [16] - 信息需先以电话或口头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 同时提供书面材料 [16] - 董事会秘书需判断是否需披露 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审议 [18] 管理责任体系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18] - 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监督义务 需督促报告人履行职责 [20] - 未按规定报告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 含批评警告罚款及解职处分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