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进展 - 自《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布后,江苏、河南、山东、福建、珠海经济特区等多地正推进配套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或修法工作 [1] - 江苏与福建的条例草案已于7月2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河南与山东的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珠海则启动了对2016年条例的修订工作 [1] - 陕西、安徽、天津等多省市也已开展相关的立法调研与研讨工作,《陕西省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已列入2025年11月审议项目 [1][10] 公平竞争原则 - 地方性法规基本贯彻了民促法“平等对待”与“公平竞争”原则,强调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 - 山东条例草案为“公平竞争”设立专章,在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审查、融资服务平等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 - 福建条例草案强调保障民营企业在要素获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参与及融资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规定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3] - 珠海经济特区在修订条例时新增“公平竞争”专章,规定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2] 权益保护细化 - 针对民营企业“要账难”问题,民促法加强应收账款保护,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流程等为由拖延 [4] - 山东条例草案规定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4] - 河南条例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 - 民促法规定不得约定“背靠背”条款,保护中小民营企业收款权利,多地条例草案吸收此规定 [5] - 河南条例草案还规定应健全防范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发挥投诉平台作用,加大对拖欠主体的督导力度 [5] 执法规范与资产保护 - 民促法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行为 [6] - 珠海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经营性涉案财物可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影响 [6] - 民促法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禁止为经济利益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6] - 河南条例草案细化异地执法规定,要求提前备案并接受监督,跨省域调取证据需持省级协作函 [7] - 山东条例草案规定在条件允许时应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对查封财物保管不力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7] 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 民促法有禁止乱收费、乱罚款、摊派财物的规定,但未明确法律责任,山东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违规者需改正、赔偿或受处分 [8] - 江苏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禁止行为,如违法干预经营决策或转嫁中介服务费,违规者将受处分或承担赔偿责任 [8] - 在权力监督方面,江苏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采取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 [9] - 此前民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政府需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但该规定未出现在最终法律中 [9]
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布三个月 多地启动配套地方性法规立修工作
第一财经·2025-07-30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