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工作指引 - 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 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 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2] - 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 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3][11] - 在新兴产业领域防止盲目跟风和一哄而上[4][11] -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4][11] - 本指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所覆盖行业领域原则上不再新设同级基金[4][12] - 已设立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或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 原则上存续期满后应有序退出 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4][12][22] 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重点领域 - 投资领域应符合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要求 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7] - 国家级基金要立足全局、抓大放小 重点支持国家层面现代化产业提质升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 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突破产业基础瓶颈[7] - 地方基金要结合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 注重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区域创新能力提升 以及小微民营企业和科创企业支持孵化[9] - 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10] - 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 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兼顾早中期中小微企业 支持科技创新 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10]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调控 - 不得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明确要求调控限制的产业领域[11] - 投向要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 避免投资于存在结构性矛盾的产业[11] - 控制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或比例上限 不得通过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12] - 除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不得从事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12][31] - 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 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12][31] 组织保障和评价机制 -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审批过程中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开展投向领域政策符合性评估[13] -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需制定本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 于2025年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3][14] - 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14] - 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21][29] - 评价指标包括政策符合性指标(权重60%)、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权重30%)和政策执行能力指标(权重10%)[29][34] - 对于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采取通报表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24] - 对于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基金采取约谈、通报、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24]
政府投资基金征求意见:防止同质化,警惕对社会资本挤出效应
搜狐财经·2025-07-30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