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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利用职权获取原始股增值利益怎样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唐利佳 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 鲍顺平 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其中,2016年6月,E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拟引进G私募基金和H私募基金进行增资扩股。乙为感谢甲 在企业用地审批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提议安排甲通过投资G私募基金(该基金是专门为投资未上市的E公司而 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每股5.5元的价格取得E公司股本600万股,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间接持有 E公司原始股,并告知甲E公司拟上市情况以及其会与G私募基金签订对赌协议(若E公司未实现上市,G私募 基金有权要求乙原价回购,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补偿款),甲无需承担市场风险,稳赚不赔,甲表示同 意。此后,乙向G私募基金负责人施压,暗示若拒绝甲参与投资将削减G私募基金认购E公司的股份额度,并 将该额度交由其竞争对手H私募基金认购。随后,甲违规使用银行贷款资金以其亲戚名义投资132万元至G私 募基金(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资金实力,不得用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甲 的行为不符合规定)。2019年6月,I私募基金以每股11.52元溢价收购G私募基金持有的部分E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