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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人民日报·2025-07-29 22:02

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旨在强化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并健全责任体系 [1][2] - 政策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及承担重要环保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乡镇及开发区领导班子参照执行 [2][3] 核心原则与责任框架 - 坚持党政同责、管行业必须抓环保等五大原则,强调生态惠民与激励约束并重 [4] -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承担领导责任 [5] -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对本行业环保工作负责 [5][12] 具体职责分工 - 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协调督察整改及结构性压力缓解措施 [6] -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需组织制定环保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规划,推动绿色转型及财政支持美丽中国建设 [7][9] - 分管环保负责人需制定年度计划、建立问题发现机制,并指导监管能力建设与突发事件处置 [8][10][11][12] 监督与追责机制 - 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结合审计监督形成合力 [13] - 环保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考察内容,对失职行为明确五种追责情形,包括决策违规、形式主义等 [15][16][17] - 主动补救可减轻责任,盲目决策突破生态红线则从重追责 [16] 实施与配套措施 - 政策自2025年7月18日发布起施行,由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组织部解释 [17][19][20] - 要求优化监督检查频次和考核体系,减轻基层负担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