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等主体[2] - 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可能对股票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确保真实准确完整[3]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5] - 公司需通过交易所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 不得以新闻发布代替公告义务[6]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7] 定期报告规定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半年度和季度报告 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露[8]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 股东信息 董事会报告等十项内容[9] - 半年度报告需披露会计数据 股东持股变化 控股股东变动等情况[10] 业绩披露要求 - 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需披露具体原因 核心竞争力变化及行业景气情况[22] - 预计业绩出现亏损 扭亏为盈或净利润变动超50%时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预告[12]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差异超10%时需发布更正公告[14] 重大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17] - 关联交易与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或与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总资产0.1%以上需披露[19] - 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被担保人出现偿债风险时需及时公告[18] 风险信息披露 - 需披露可能影响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更迭 研发风险 关键设备淘汰等风险因素[23] - 当出现原材料价格重大变化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核心技术许可纠纷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3] - 发生重大环境事故 收到停产通知或出现科学伦理问题时需公告具体情况[25] 股份质押披露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需披露质押数量 期限 资金用途等信息[27] - 出现债务逾期或资信恶化时需披露逾期金额 平仓风险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比例[28] 会计信息管理 - 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操纵财务指标 自主变更需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意见[28] -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年度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时需披露[29] 内部管理机制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协调工作 包括准备交易所文件 接待投资者咨询等[33]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需保存不少于10年[35] - 涉及军工科研生产的信息披露需执行"先审查后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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