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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斯信息: 莱斯信息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融资管理 - 公司融资主要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 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直接融资不适用本办法[1] -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 统一受理融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按权限报有权部门审批[2] - 实际融资金额超过预算金额部分或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融资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 - 融资申请报告需包含金融机构名称、融资金额与期限、资金用途、还款来源与计划、担保机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等内容 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需提交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2][3] - 审批融资时需审核经营计划、融资用途及相关批准文件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意见 并充分考虑申请方资产负债状况[3] 对外担保管理 - 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担保 包括对控股公司的担保 但不包括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1] -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自然人及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2] - 对外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 要求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 且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3] -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 统一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按权限报有权部门审批[4] - 担保申请需附带被担保人营业执照、经审计财务报表、主债务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反担保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等资料[4]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或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批[5]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或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批[5]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且对方应提供反担保[5][6] -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执行与风险管理 - 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于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财务部登记备案[7] - 获批后合理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 债务到期需展期继续担保的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7][8] - 财务部需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状况 收集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建立财务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7] -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并采取补救措施[7] - 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督促其履约并及时追偿 主债务合同变更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8] 资金使用与信息披露 - 融资资金需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确需变更时由使用部门申请并按权限履行批准程序[8] - 财务部需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 制定应急方案 并督促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制度[8] - 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相关资料需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9] 责任与附则 - 董事需严格审核融资及担保事项 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9] - 管理人员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合同造成实际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9][10] -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并由董事会解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