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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斯信息: 莱斯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1] - 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资金集中存放 银行对账单提供 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 [3] - 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4]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一年 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5]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披露原因 资金存放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 [6]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 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或其他违规行为 [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6][7]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7][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8][9]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9][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 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10][11]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1]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具体原因 换入项目情况 定价依据 保荐机构意见等 [12]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的原因 [13][14]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 年度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4]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和审计工作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其结论性意见 [14][15] 附则 - 办法由董事会制定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