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1] -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 -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规定情形时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1] 股东会的召集 -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7]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8]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10]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 [15] -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6] -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20] 股东会的召开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 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2]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5]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36] 会议议题的审议 - 股东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 必要时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39] -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0] -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发言 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 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44] 股东会表决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45][46]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48]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由2/3以上通过 [55]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58]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65] 股东会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人员、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等内容 [61]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2] 股东会决议执行 -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68]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70]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71]
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