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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及责任追究[1] - 公司需接受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持续督导[1]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公司需设立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且不得与非募集资金混用[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余额监控、大额支取预警(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2]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拒绝配合查询时,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支出需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遵循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要求[3][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关联方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5] - 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单次不超过12个月、仅限主营业务使用等条件,到期需归还专户并公告[6] 募集资金变更与节余管理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股东会程序但需董事会通过并公告[9][10]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超100万或超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超10%净额需股东会批准[7][11] - 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调整方案[8] 监督与信息披露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半年检查并报告[8]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度并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4][17]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包含存放使用合规性结论[15][16]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可用于补流或还贷,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总额30%且需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11][12]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优先补充项目缺口或用于新项目,需披露建设方案及回报率[18][19] - 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流需遵守母公司同等限制条件[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