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布
海南日报·2025-07-26 02:29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 - 海南自贸港出台《办法》明确"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的认定原则、部门、条件、流程及监督管理事项 [1] - 享惠主体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动态调整、协同配合、并联审核、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 [1] - 认定工作由海南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8个部门协同开展 [1] 享惠主体资格认定条件 - 申报主体需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1] - 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科技部、教育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核定 [1] - 申报主体需满足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海关失信企业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条件 [1] 享惠主体认定流程 - 相关主体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愿申报享惠资格 [2] - 各认定部门在线并联审核,通过名单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确定 [2] - 最终结果由省财政厅依据批复名单反馈申报主体 [2] 监督管理机制 - 享惠主体发生联系人信息、名称、经营场所等变更需进行变更申报 [2] - 明确享惠主体自主注销资格的情形及相关部门取消资格的情形 [2] - 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将优化审核服务提升效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