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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及公司章程[1] - 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需遵循自愿原则[1] 业务限制与合规要求 - 禁止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2] - 禁止通过国信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理财或存放募集资金[2] - 董事需审慎决策存贷款业务并保障公司财产独立性[2] 风险控制与决策程序 - 开展业务前需建立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2] - 存贷款业务以本金/利息孰高为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制度[2] - 金融服务协议需明确期限/类型/额度/定价等要素并单独履行审议程序[3] 信息披露机制 - 年度披露要求包括存款限额/利率范围/贷款额度/授信总额等[3] - 超1年协议需定期重新审议并说明财务公司合规性及资金安全性[3] - 风险处置预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动态监控资金风险[4][5] 持续监督与评估 - 保荐机构需年度核查协议执行/风控措施/信息披露真实性[5] - 定期报告需持续披露存贷款业务并每半年审阅财务公司报告[5] -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业务类别统计年度发生额及余额[6] 制度执行与调整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与监管规定冲突时以更高层级规定为准[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