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监管规则,结合公司章程实际情况 [2] 适用对象与离职情形 - 制度覆盖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和解任情形 [2]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若出现法定不适任情形则公司需解除其职务 [3][4] 离职程序与过渡安排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需2个交易日内披露 [5] - 特殊情形下(如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6] - 公司需在董事辞任后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合规性 [7]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由内部审计机构监督并存档 [9] - 忠实义务延续至离职后1年,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为止 [11]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继续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2][13] 持股管理限制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 [15] - 若对持股变动有特殊承诺(如比例、期限等),离职后仍需严格履行 [1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8][19] - 未尽事宜优先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