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3] 离职触发情形 - 出现《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务情形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职务 [4] - 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禁入措施或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公司需在30日内解除职务 [4] -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职务并停止履职 [5] 离职程序与交接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辞职报告收到之日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7]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的,被解任董事可要求赔偿 [8] - 离职董事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文件、印章、数据资产等,由董事会秘书监督 [10][11]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12]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15] - 需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直至公开,且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14][13] - 对持有股份的承诺(如比例、期限等)需严格履行 [16] 违规追责机制 - 离职后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7] - 公司有权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追偿,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 [18]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需经相同程序 [19]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20]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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