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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章鼓: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2]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子公司或境外项目需同步遵守本制度[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7]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等条款[4][5] - 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协议,财务部门需定期核对专户余额确保账实一致[7][9]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严格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专款专用,变更用途需经股东会决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等高风险活动[8][11] - 使用计划需按年度和项目编制,执行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查、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差异超30%需调整并披露[13][15]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调整需分层审批:20%以内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20%以上需董事会批准[1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终止或变更募投项目需重新论证可行性,新项目需符合主营业务方向,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30][31][32] - 变更用途需披露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及风险提示,涉及关联交易的需说明定价依据及影响[33][34]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24][25]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且需在到期前归还专户[26][27]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财务部门需建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并披露专项报告[35][36]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并出具年度核查报告[24][37] 附则 -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和修订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8][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