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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合规性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1]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 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 激励对象合规性 - 激励对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 激励计划合规性 -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列明其姓名、职务、可获授权益数量及占比 [2]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已设立绩效考核指标 [1]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未超过10年 [1]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1] 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 -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已披露 [2] -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占比及预留权益比例已披露 [2]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安排、限售期等已披露 [2]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已披露 [2] -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及绩效考核指标已披露 [2] -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已明确 [2] -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已披露 [2] -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已披露 [4] -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特殊情形下的实施方式已披露 [4]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已披露 [4] - 上市公司及激励对象已就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4] 绩效考核指标 - 绩效考核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4]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 [4]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4]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 [4] -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4]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4] 中介机构意见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5] - 上市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5] - 独立财务顾问(如聘请)已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定价合理性等发表专业意见 [5] 审议程序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5] - 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