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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7月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并于2025年7月8日在《证券时报》等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发布公告,披露会议基本信息、审议事项及投票方式等[2]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3] - 律师认为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通知时间、内容及召开程序均合法有效[3] 出席人员资格与股权结构 - 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9,521,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337%,网络投票股东529人,代表股份12,041,400股,占比1.6010%[3][4] - 中小股东(非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共528人参与投票,代表股份11,981,400股,占比1.5930%,全部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权利[4][5] - 列席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其资格均经合法验证[4] 议案表决结果 - 会议审议3项议案,其中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议案3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后获过半数通过[6] - 议案1-3综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比99.5921%-92.7813%,反对票最高占比6.1698%,弃权票最高占比1.0489%[6][7][8] - 中小股东对议案1-3的同意率分别为90.6964%、89.4119%、90.0971%,反对率最高为9.0023%[6][7][8]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确认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8][9] - 会议未对未列明事项表决,股东未对结果提出异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