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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井: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保护投资者权益 [1]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募集资金使用需遵循规范透明原则 按披露投向和决议程序执行 并及时披露使用情况 [1]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需集中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专款专用 专户存储 [2]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账户信息 银行对账单报送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2]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 [2]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2]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 [2]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3] - 投资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 资金使用部门需编制进度计划并定期报告 [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超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3]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 [4] - 不得通过质押或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 需董事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及保荐人同意 [5]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满足安全性高 保本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12个月 不得质押 [5][6] - 现金管理需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额度及期限 产品收益分配方式及保荐人意见 [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 仅限于主营业务使用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 [6][7]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 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 [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 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程序 [7][8]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或回购股份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意见及股东会审议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8][9]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 [9]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时无需股东会审议 但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 [9] - 变更后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9] - 变更募投项目需及时公告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保荐人意见及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9][12]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9]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 已使用金额 完工程度 实现效益 换入项目情况 定价依据及保荐人意见等内容 [10][13]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1] - 董事会每半年度需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 报告需包含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11][12] - 专项报告需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 披露闲置募集资金投资收益情况 [12]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2][14] - 保荐人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内容涵盖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 使用 项目进展 资金置换 补充流动资金 现金管理 超募资金使用 投向变更及节余资金使用等情况 [14] - 公司需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15] 附则 -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15]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