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需专款专用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 - 资金使用需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社会责任,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1] 资金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3]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3]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账户信息、对账单提供、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等条款[3][4]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和效果[5] 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公开文件所列用途,不得擅自改变,需明确申请、审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6] -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方等行为[6] - 募投项目出现进度延迟50%或收益低于预期8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6]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安全性高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9]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仅用于主营业务[10] 超募与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大会审议[11]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审议,但需在年报披露[11]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董事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免审议[12] 资金用途变更程序 - 变更用途包括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大会审议[12]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并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防范[13] - 变更需披露原项目情况、新项目计划、审批进展及保荐机构意见等内容[13]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 - 董事会需每半年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15]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并年度专项报告[15]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资料,未履行协议需及时整改并报告[15] 附则与生效 - 制度适用于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项目[16]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7]
ST联合: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2025-07-22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