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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对外担保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制度旨在规范担保行为并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控股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及企业[1] - 对外担保定义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1] - 反担保执行需参照担保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但为自身债务提供的反担保除外[2] - 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包含公司对外担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2] 对外担保基本原则 - 担保内部控制需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管控风险[2] - 担保行为需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公司有权拒绝强制担保要求[2] - 所有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禁止擅自签订担保合同[2]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时,需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评估其可执行性[2] 担保申请受理与调查流程 - 财务管理部为担保申请统一受理部门,需收集被担保人财务、资信、还款计划等资料[3][4] - 财务管理部联合内审部门进行资信调查与风险评估,可聘请外部机构辅助评估[4] - 董事会办公室对担保申请进行合规性复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5] -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议案时需重点评估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反担保有效性及关联方风险控制措施[5]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要求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6] -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6][7] - 为关联方担保不论金额均需股东会审议,且独立董事需提前过半数同意[10][11] - 担保信息披露需包含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累计担保总额及对子公司担保总额[11]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 财务管理部负责担保档案管理及持续监控被担保方经营与财务状况[12] - 发现被担保方财务恶化或债务逾期需立即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12][13]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2] - 被担保方破产或债务违约时需及时披露并启动追偿程序[11][13]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违规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公司处理[13]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未经审批承担保证责任将追究当事人责任[14]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