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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稿)
证券之星·2025-07-18 16:2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长城汽车对外投资行为,防范风险并提升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两地上市规则制定 [1] - 对外投资定义为通过资产让渡获取其他资产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持有≤1年)和长期投资(持有>1年)[1][2] 投资类型划分 - 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可随时变现的证券类资产 [2] - 长期投资涵盖独立兴办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股权投资等非流动性资产 [2][3] 决策权限层级 - 股东会需以普通决议审批:单笔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适用百分比率超25%的联交所披露交易 [2][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适用于: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的重大交易 [3][4] - 董事会决策权限为低于股东会标准的投资事项 [4][7] - 董事长可独立审批:单笔不超过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及分支机构设置 [4][8] 投资执行流程 - 重大投资需前置可行性研究,分析回报率、内部收益率等关键指标 [5] - 实施需授权文件及预算方案,预算调整须经批准 [5][6] - 投资资产保管可采用第三方托管或内部双人联合控制模式 [6][7] 投后管理规范 - 财务部门需按项目设立明细账簿,期末计提跌价准备 [6] - 长期投资专人监控被投方经营状况,定期提供含财报的分析报告 [8] - 资产处置需经与投资审批同级的机构批准,并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8]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自2025年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9]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公司法》及上市地规则为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