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 德林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 [1] - 公司未出现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激励对象资格 -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3]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 未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 [3] - 激励计划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激励计划目的 - 建立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3] - 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 -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