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监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临时报告中的暂缓披露,以及在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4]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及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7][8]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9]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及内幕知情人交易情况 [10]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11]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流程 - 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暂缓与豁免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证券事务部门协助具体事务 [14] - 申请流程包括: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审批表、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最终决定 [15] - 申请人需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并及时通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16]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材料报送监管机构和交易所 [17] -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若信息不符合条件需及时披露 [18] 附则及执行细节 - 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为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国家秘密"为关系国家安全且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19]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导致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追责 [20] - 本办法未尽事宜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21][22]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3][24] 附件内容概要 - 附件1为审批表模板,包含申请单位、文件类型、暂缓原因等字段,需经董事长等多级审批 [9] - 附件2为知情人登记表,需记录知情人身份、信息获取方式及内容等细节 [10] - 附件3为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承诺不泄露信息及不进行内幕交易 [10][11]
中航西飞: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