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聘任、续聘和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为A股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并满足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机构、熟悉财务法规等六项条件 [2]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完成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过程,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提议启动选聘、审议选聘文件等七项内容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单一选聘,需保障选聘公平公正 [3][4] - 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但需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4] 选聘评价标准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明确,选聘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需说明依据和合理性 [5] 审计费用调整和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调整,费用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原因 [6]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涉及变更的还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变更原因 [8] 解聘和改聘程序 - 公司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安排难以保障年报披露等五种情况 [8] - 改聘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并在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等信息 [9] 监督和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对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10] - 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分包转包、审计报告质量明显问题等行为,公司可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 [11]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
迅捷兴: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