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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防: 中国海防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原监事会职权 [1] -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要求 [1] -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予以废止 [1]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 - 公司章程第一条增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述 [3] - 第八条明确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并规定辞任规则 [3] - 第九条新增法定代表人民事活动后果及追偿条款 [3] - 第十一条删除涉及监事的法律约束力表述 [3] - 第十八条调整党支部权责厘清范围 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 [3] - 第二十一条统一股份发行原则表述为"同种类" [3] - 第二十三条将"股票"改为"面额股" [3] - 第二十六条放宽财务资助限制 允许经决议提供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的资助 [3] - 第二十八条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 - 第三十一条增加股份收购方式的规定 [3] - 第三十二条调整股份收购决议权限 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 - 第三十四条删除股票质押表述 改为股份质押 [3] - 第三十五条删除监事持股变动申报要求 [3] - 第三十七条统一股东名册证明条款表述 [3] - 第三十九条股东权利条款删除涉及监事的表述 [3] - 第四十一条增加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处理程序 [3] - 第四十二条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情形 [3] - 第四十三条将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 [3] - 第四十五条股东义务条款增加保密要求 [3] - 第四十六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职权条款删除监事会相关职权 [3] - 第四十八条对外担保条款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 - 第五十三条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将"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 [3] - 第五十六条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权 [3]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临时股东会权限 [3] - 第五十八条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程序 [3]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备案要求 [3] - 第六十条删除涉及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配合条款 [3]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费用承担规定 [3] - 第六十三条股东提案权门槛从3%降至1% [3]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通知披露要求 [3] - 第六十九条董事选举披露要求删除监事相关内容 [3] - 第七十三条股东参会身份验证要求 [3] - 第七十四条股东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 [3]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列席人员要求删除监事 [3]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主持规则 [3] - 第八十一条年度股东会报告要求删除监事会报告 [3] - 第八十二条股东质询对象删除监事 [3]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记录内容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 [3] - 第八十五条会议记录签署人员删除监事 [3]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要求 [3] - 第八十八条普通决议事项删除监事会相关内容 [3] - 第八十九条特别决议事项 [3] - 第九十二条非经特别批准不得订立业务管理合同 [3] - 第九十三条董事候选人提名门槛从3%降至1% [3]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就任时间规定 [3]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3]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选举和任期规定 [3]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忠实义务 [3]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勤勉义务 [3]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程序 [3]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离职后义务 [3] -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解任董事权利 [3]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赔偿责任 [3]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3]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组成和专门委员会设置 [3]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职权 [3]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要求 [3]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集权 [3]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回避表决规则 [3]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职责定位 [3]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 [3]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3]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职责 [3]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3] - 第一百四十四条需独立董事同意事项 [3]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提案权门槛从持有3%股份降至1% [3] - 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需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 [3] - 股东会决议撤销权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3] - 股东诉讼权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 [3] - 股东保密义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查阅涉密文件 [3] 董事会职权扩大 - 董事会获得原属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原监事会职权 [1] - 董事会决定未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担保等事项 [3] - 董事会可经决议提供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的财务资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