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相关规定 [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符合规则要求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经审慎确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新增事项需提供充分证据 [4]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方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 [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第三方权益 3)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7]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 [8] - 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为具有经济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国家秘密为关系国家安全且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9] 内部审核程序及执行要求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具体执行 [11] - 业务部门申请需提交事项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及知情人名单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12] - 审批流程需填写登记审批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字后执行,登记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等 [13]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知情人名单 [14] 后续管理与监督机制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或信息难以保密时需及时披露 [15] - 董事会秘书需将豁免信息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6]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7] - 若因违规被监管处罚,董事会需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并采取更正措施 [18] 附则与其他规定 - 未尽事宜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执行 [19][2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需同等程序 [21] - 附件包含标准化审批表模板,涵盖申请部门、事项内容、审核意见等字段 [8][9]
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