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核心要点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资金 [2]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2] - 资金须专款专用,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业务公司 [2] 资金存放 - 必须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 [3][10] - 境外项目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10]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支取超5000万元或20%净额时需通知保荐人 [11] 资金使用 - 使用需符合主营业务方向,禁止变相改变用途或关联方占用 [5][12]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限于保本型产品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7] - 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需通过专户操作 [19] 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 [14]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20]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5%项目投资额可免审议程序 [21] 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或永久补流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26] - 变更后项目必须投向主营业务,需重新可行性分析 [27] - 实施主体在公司内部变更不视为用途改变 [26] 监督机制 - 内部审计需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32] - 董事会需每半年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进度差异原因 [35]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