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制度 核心观点 - 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1] - 明确界定关联方范围及资金占用形式(经营性/非经营性),并禁止七类变相资金输送行为 [2][4]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要求现金清偿为主,非现金资产抵债需履行严格评估及审批程序 [7][8][9]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同步执行 [1] - 关联方认定标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涵盖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方 [2] 资金占用形式界定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形成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无偿拆借、代偿债务、无交易背景票据等六类情形 [2][4] 禁止性规定 - 明确禁止七类资金输送行为:垫付成本、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虚假商业票据、代偿债务等 [4]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深交所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金支付不得形成异常占用 [4][5] 管理架构与职责 - 董事会负总责,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成员涵盖总裁、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等 [6][11] - 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制度修订、内控检查、信息披露审查等四项核心职能 [12] 监督与追责机制 - 财务负责人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14] - 实施"占用即冻结":发现侵占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份,优先现金清偿 [7][19] - 违规行为将追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涉及金额巨大需股东会通报处理 [15][10] 非现金资产抵债规范 - 抵债资产须属于公司业务体系且能增强竞争力,禁止使用未投入使用或净值不明的资产 [8] - 需经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股东会批准(关联方回避投票) [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2025年7月10日经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10][23]
浙江永强: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