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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问责制度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为规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问责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因履职不当导致重大差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1][2] 责任认定原则 - 追究责任时需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权责对等及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 -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质量负主要责任 [1] 追责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或交易所规则导致重大差错 [2] - 违反公司内部制度(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未按规程操作造成不良影响 [2] - 因沟通汇报不及时、主观故意或多次重复差错等情形需从重处罚 [4][6] 从重或从轻处理情形 - 从重处罚包括干扰调查、打击报复、明知错误不纠正及多次发生差错 [4] - 从轻处理包括主动阻止不良后果、挽回损失及非主观因素(如不可抗力)导致差错 [4] 责任追究形式与程序 - 处罚形式涵盖通报批评、调岗降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 - 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董事会需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处罚决议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季报、中报的信息披露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6] - 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董事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处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