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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以规范程序,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 离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四大原则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况 [3]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除特殊情形外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影响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合规性,辞职需待继任者就职后生效 [3] - 公司须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对治理独立性的影响 [4] - 股东会可提前解除董事职务,需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允许被解任董事申辩,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 [4]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 [5]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5] - 离职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5] -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擅自离职致损需赔偿,违法行为将追责 [6]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原任期及期满后6个月内的持股限制 [6] - 持股变动承诺需严格履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为准并修订规则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