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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募集资金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发行价格为25.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2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0.775亿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51亿元 [1] - 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28号) [1]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开立专项账户用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账号8112001012900880735,初始存储金额为0元 [3] - 公司与中信银行、东吴证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专户资金仅用于指定项目,不得挪用 [4] - 协议要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银行需配合提供对账单及查询服务 [4][5] 监管协议核心条款 - 专户资金支出超过5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立即通知保荐机构并提供支出清单 [5] - 保荐代表人变更需书面通知银行,但不影响协议效力 [5] - 协议自四方签署后生效,至资金全部支出且督导期结束失效 [5] -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协商不成时可向丙方住所地法院诉讼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