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审计及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选聘程序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禁止提前委托审计 [1]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选聘流程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2]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 - 候选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固定场所、完善内控体系及熟悉财务法规的专业团队 [2] - 要求近3年无多次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记录,且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条件 [2] - 质量管理水平在评价要素中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5]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选聘 [3]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公开选聘文件并公示结果,续聘可豁免公开选聘 [4]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选聘全流程,包括制定标准、评估资质、建议人选及定期提交履职报告 [3][4] 改聘条件与过渡安排 - 改聘触发情形包括审计质量缺陷、分包行为、无故延误披露、资质丧失或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辞聘 [7] - 改聘需在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表决时可陈述意见 [8] - 辞聘时需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需调查并提交书面报告 [8] 监督机制与违规处理 - 选聘文件及决策资料需保存至少10年,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频繁更换事务所、费用异常变动或未轮换审计人员等情况 [9]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9] - 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分包、审计质量不达标等行为,公司可禁止其未来参与选聘 [1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及修改权归董事会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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