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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2025-07-07 16:13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内部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重大参股公司,约束对象包括股东、董事、高管及所有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1][2]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需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正式公开后方视为已公开 [7][3] - 具体范围包含12类情形,如重大资产变动(一年内超总资产30%)、控制权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结构变化)、重大诉讼及高管变动等 [8][3][4] 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 - 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董事、高管、财务等)、外部关联方(持股5%以上股东、中介机构)及因职务接触信息的监管人员 [9][4] - 通过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间接获知信息者亦被纳入知情人范围 [9] 登记备案与报送机制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登记及报送工作 [3][5] - 需在信息首次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知情人档案,内容涵盖姓名、知情时间/方式/内容等11项要素 [10][11] - 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需分阶段报送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时即需提交,方案重大调整时需补充 [15] 保密与责任追究 - 知情人需严格保密,禁止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公司有权对违规者追责 [20][23]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交易情况,发现违规需2日内披露处理结果 [24] - 外部机构(如保荐人、律所)泄露信息导致损失的,公司可追究法律责任 [26] 制度执行与存档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节点参与人员及决策过程,存档至少10年 [18][1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