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职务自动终止 [2]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高管可提前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 高管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2] -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管辞任情况 [2] - 特殊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2] - 董事辞职后公司需60日内完成补选 [2] - 董事/高管因违法违规被解职 董事解聘自股东会决议生效 高管解聘自董事会决议生效 [2][3]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步辞去该身份 公司需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任职资格终止情形 - 存在8类情形时需解除职务: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被判刑/破产企业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被证监会禁入等 [3][4] - 违规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管无效 [4] 移交与审计程序 - 离职需与指定负责人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4]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可启动离任审计 结果需报董事会 [4]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方案 违约需赔偿损失 [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3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5]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股25%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 [6] - 因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现行法律为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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