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依据包括《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涵盖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且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和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健全组织机构[1]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并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1] - 会计师事务所需能够对公司信息和商业秘密保密 并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1]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2] - 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方式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2] 选聘流程与评价标准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财务部门准备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 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批准[4]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4][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所有应聘事务所报价平均值为基准价 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5] 审计费用与续聘规定 - 公司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依据和合理性[5]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业务规模等因素调整 下降20%以上需在披露文件中说明原因[5] -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不执行招标程序 但审计委员会需对其本年度审计工作和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6] 审计人员轮换要求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后 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7]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事务所提供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前后服务期限也合并计算[7] - 承担IPO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7] 解聘与改聘程序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10天通知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7] - 审计委员会审议改聘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事务所 对执业质量进行调查和评价[8]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特殊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8] 信息披露与文件管理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8] - 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时需披露前任情况 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9] - 选聘 应聘 评审和受聘文件需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10] 监督与风险关注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和监督职责报告[9] - 需高度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多次变更等情况[9] - 关注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拟聘事务所 以及审计费用大幅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的情形[10] 信息安全与其他规定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遵守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和在合同中明确保护责任[10]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虚假应聘 分包转包审计项目或审计报告质量问题时 公司不再选聘[11]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1]
金道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