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2025-07-02 16:25
公司治理细则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将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作为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1] - 该制度适用于非职工董事的选举或变更,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均适用[1] - 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规定[1]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书面提名董事候选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2] - 提名人需核实被提名人职业背景、兼职情况,独立董事还需评估其独立性[2] - 候选人须承诺信息披露真实性,独立董事需公开声明与公司无利益冲突[2] - 独立董事提名材料需报送证监会及交易所,交易所异议者不得担任独董[3] 投票权行使原则 - 股东表决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投给部分候选人或分散投票[3] - 投票数超过总表决权则无效,不足部分视为弃权[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仅限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3][4] 董事当选机制 - 按得票数高低排序,前N名当选(N=应选人数),且得票需超出席股东表决权半数[4] - 票数相同导致超额时:全部相同则重选,末位相同则前列当选+末位重选[4] - 三轮选举未达法定人数时,原董事留任直至补选完成[5] 累积投票操作程序 - 股东会通知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5] - 选票需标注候选人信息、股东持股数、累积票数,并说明投票规则[5] - 支持现场投票、委托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5][6] 附则与生效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7] - 董事会拥有细则解释权,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