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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股份: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 - 违法事实涉及2021年4月16日和6月30日未经上市公司同意划转资金11.2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2] - 被占用资金已于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归还,但未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2] 违法主体认定 - 华阳集团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3] - 高彦清作为财务负责人未审慎关注监管要求,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 樊宗莉具体执行资金划转操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 拟处罚措施 - 对华阳集团处以400万元罚款[4] - 对高彦清处以200万元罚款[4] - 对樊宗莉处以90万元罚款[4] 公司影响说明 - 拟处罚决定不涉及上市公司主体,不会影响日常经营[4] - 公司已按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