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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允性并保护全体股东利益,遵循《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关联交易处理遵循四大原则:必要性(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时披露、回避表决(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2] - 公司明确禁止任何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行为[3]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两类,认定标准包括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持股5%以上、董监高身份等[4][5] - 关联自然人范围涵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密切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6][7] - 过去12个月内曾具有关联人身份或协议安排未来12个月将成为关联人的主体视同关联人[7] 关联交易类型与定价 - 关联交易涵盖18类事项,包括资产买卖、投资、担保、租赁、研发转让等,并授权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认定[8] - 定价优先采用政府定价/指导价,次选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若无则参考非关联交易价格或成本加成法[14][15] - 特殊情形下可采用再销售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或利润分割法确定公允价格[15] 决策程序与披露要求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关联方担保一律上会[17][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27] - 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及时披露[29][30] 日常关联交易特别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行金额超预计额度需补充审议[38] - 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需包含交易方、内容、定价政策、价格差异说明及必要性分析等16项要素[35][36] - 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如受赠资产)、利率不超LPR的关联方借款等7类情形可豁免审议披露[40] 责任与制度管理 - 控股股东/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违规董事/高管将面临处分或法律责任[41][4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修改需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44][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