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公司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议案,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此规则 [1][4]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需单独提名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并承诺资料真实性 [2][7] -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后形成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量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9] 投票与当选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投给单一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多人 [2][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投票权分别计算且不得交叉使用 [3] - 投票时需明确标注每名候选人所获票数,超应选人数投票或超额分配票数将导致选票无效 [3] 当选条件与补选机制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按得票数排序确定当选者 [4] - 若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过董事会2/3,缺额下次补选;若不足2/3则需当场或两个月内重新选举 [4]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后续股东会补选 [4] 实施保障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由董事会秘书解释投票方式 [5]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