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切条”搬运侵权! 个人和平台该承担什么责任?
央视新闻·2025-06-27 18:10

核心观点 - 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进行“切条”短视频创作与传播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法院已有多起判例支持并判决赔偿[1][2] -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版权方经济利益 更可能导致长视频观众流失 长远打击原创内容生产积极性 危害文化市场生态[8][10][12] 侵权行为界定与法律责任 - “切条”短视频指将影视作品剪辑成几分钟片段并上传传播 是典型的侵权行为[3] - 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方式与对象[5] - 侵权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海案例为例 被告因上传150条电视剧片段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1] - 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依据影视剧影响力、侵权视频数量、持续时间等因素 范围从几万到上千万元不等[2] 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 - 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原则上承担过错责任 而非绝对责任[7] - 平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存在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形包括: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或主动将侵权内容推至热门流量池[7] - 平台仅对损害扩大部分或明知侵权却拒不采取措施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7] 对行业与内容生态的影响 - 侵权行为直接分流长视频观众 导致剧集观众流失 影响其商业价值与存在意义[10] - 制作与采买热播剧成本高昂 侵权短视频贬损版权方商业机会 影响其对原创内容的持续投入[8] - 侵权行为“择肥而噬” 以低成本利用他人作品获利 将严重打击创作者积极性 长远可能导致优质内容供给减少乃至文化市场枯竭[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