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系统化离职管理制度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确保治理稳定性与股东权益保护 [2] - 制度涵盖离职程序、资格限制、移交审计、持续义务及追责机制五大核心环节 [2][3][4][5][6]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可主动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后生效,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则需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任期届满未连任者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可要求赔偿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2] 任职资格限制 - 八类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包括刑事犯罪未逾5年者、破产企业负责人未逾3年者、失信被执行人及被证监会禁入者等 [3]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公司须立即解除其职务 [3] 移交与审计程序 - 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及未结事项清单并签署确认书 [4] - 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未履行公开承诺者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损失 [4] 离职后持续性义务 -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1年内持续有效,职务相关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离职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5] - 必须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并提供文件 [5]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者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6]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 [6] 制度效力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 - 董事会拥有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 [7]
富祥药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