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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快讯·2025-06-27 07:48

核心裁定与措施 - 商务部裁定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华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 [1] - 商务部裁定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1]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1] 政策实施细节 - 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1] - 措施依据为《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1] -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