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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旨在规范与关联方交易行为,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1] -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影响公司财务独立、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禁止占用公司资金 [1] - 董事及高管需定期关注关联交易情况,独立董事每半年核查一次关联交易,发现异常需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 [1]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定义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如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其他法人)及关联自然人(如董事、高管及其近亲属) [2] - 关联交易涵盖16类事项,包括资产买卖、对外投资、担保、租赁、研发项目转让等资源或义务转移行为 [2][3]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相同审议及披露标准 [3]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股东会审批标准: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或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4] - 董事会审批标准: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 [4]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标的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审批标准 [5]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 [6] - 股东会关联交易决议需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6][7] - 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协议重大变更或续签时需履行审议程序,年度金额可分类预估并披露 [7] 关联交易执行与豁免 - 经审批的关联协议签字后生效,重大变化需补充协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确认 [9] - 豁免审议情形包括现金认购公开证券、承销债券、按市场条件向特定关联自然人提供服务等 [10]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 需披露情形: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或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 [10][11] - 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均需及时披露,重大交易需附加审计/评估报告 [11]